基本信息
工作职责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示范性幼儿园认定。
(三)增加的职责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执行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负责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审批。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或组织实施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编写地方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或组织实施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统计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政府组织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管理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工作。
(七)依据《教师法》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各类学校编制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八)统筹管理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负责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
(九)配合开展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合作交流。
(十)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
(十一)统筹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制定全市语言文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简介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5〕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发〔2015〕4号),设立张家界市教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