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的实施、衔接;对全市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负责拟定全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支持的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配合实施民族地区民生工程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教育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扶贫开发、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协调民族乡庆典活动;管理民族成份鉴别,负责民族统计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昀收集、整理、出版工作,负责民族习俗传承与发展的调研及实施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指导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
(十二)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建议,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推荐安排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简介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5J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发(2014)4号),设立张家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