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工作职责
(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五)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承担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配合中央、省、市环境保护督察。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拟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编制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大气、水、土壤、危险废物、噪声和核与辐射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九)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十)拟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制定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县委、县政府委托,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县委、县政府实施奖惩,同时抄送县委组织部门。
简介
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内设两办四股,即办公室、减排办、行政审批服务股、污染管理股、自然保护股、法制宣教股。下设两站一队三个二级机构,即沅陵环境监测站、五强溪库区环境监测站和沅陵县环境监察大队。沅陵县创建全国生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沅陵县污染物总量减排办公室设在我局。目前,全局在岗65人,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20人,其中工程师10人,高级工程师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