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负责人:屈桂新
地址:新晃县审计局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0745-2143739
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怀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晃侗族自治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县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党中央、省委和省委审计委员会、市委和市委审计委员会、县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设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室,负责处理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县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县审计政策,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出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委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1、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5、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6、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我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7、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县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医保、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把关等工作;负责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的财务工作,管理审计事业经费;负责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全县审计统计工作并对统计数据进行定期分析研究;负责审计成本管理和审计项目招标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
(二)法规审理股。承担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  
(三)电子数据审计股。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县直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县审计机关的应用,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审计机关“金审工程”项目实施工作。
(四)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组织审计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收支;组织审计县直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审计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县属资本占控投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审计股。组织开展县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
(六)经济责任审计股。组织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中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七)重大项目与政策跟踪审计股。组织开展对重大项目的稽查审计,对县委县政府性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及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县直有关单位落实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  县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暂保留总审计师1名;股室领导职数7名(可兼职)。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
第七条  县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