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负责人:杨世英
地址:新晃县砂洲路27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公电话:0745-6222879
工作职责
(一)拟订全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改革、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和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规范、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责任。牵头组织拟订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发展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负责推动城镇住房建设,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住宅供应政策的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县政府直管公房的管理,推动城镇居民住房安全保障。
(三)承担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负责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负责管理、规范、培育全县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销售和预售管理工作;负责对房地产小区开发项目进行物业综合验收;负责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行业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公布各种类别房屋的重置价格,拟订和发布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负责全县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推进建立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体制,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及使用管理;负责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房屋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全县房屋维修养护、危房普查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其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发布我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县级工程建设办法、地方定额及其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制订建筑行业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参与省外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房产开发企业等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管理。
(七)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县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负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八)承担城乡建设工作责任。落实国家、省、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和拟订我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本县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城乡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省、市、县重点镇的建设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一定规模的城市扩建和改建工程;负责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承担全县镇(村)品牌的创建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权限内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复议职责。
(十)负责本县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燃气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指导、监督实施;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网点的资质管理;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负责本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及备案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房改政策和相关规定;推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负责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及资金审核管理。
(十三)负责城建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十四)负责本县建设档案、房改档案管理以及建设行业涉密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五)拟定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行业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和岗位技术鉴定工作;指导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简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