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公时间: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工作职责
1、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我县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为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我县审计政策,制订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和提出审计建议。
3、向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和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4、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上年度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①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②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③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④县属国有企业、县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⑤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⑥县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县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⑦县人民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6、负责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对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
7、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8、承担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9、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10、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11、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