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工作职责
根据《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怀办〔2019〕14号)、《怀化市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怀办〔2019〕28号)、《怀化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怀办〔2019〕36号)、《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职能配置细化方案》(怀环发〔2020〕2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县)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区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规定审核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作用审查。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提出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应市局办公室、计财科、人事科、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1.负责分局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以及印章、保密、值班等工作。
2.负责政务督查督办。承担重要会议、文件议定事项的分解工作,组织督办领导批示、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分局有关决定、会议精神等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组织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审核和指导局领导出席的专业性会议方案。
4.负责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计划,起草全局性、综合性文件材料。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5.负责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规范津补贴)、社会保障、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管理与服务工作。
6.负责财务管理、财务预决算、社会保障、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固定资产管理以及政府采购、政府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7.负责工会、统一战线、妇女儿童、共青团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负责后勤管理、公务接待、公车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8.负责牵头组织绩效考核、为民办实事、精准扶贫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综治维稳、三城同创(绿城攻坚、交通文明劝导、片区创卫)等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污染防治股(对应市局气科、水科、土科、事务中心、计财科、尾气中心)
1.负责协调组织开展蓝天保卫战。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相关政策、规划、措施,拟订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拟定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组织开展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指导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清洁发展机制工作,监督管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重大目标、政策、规划、制度,组织协调履行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义务。负责全区碳减排计划任务,指导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低碳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全区声环境功能区划。
2.负责协调组织开展碧水保卫战。组织开展全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落实水污染防治、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组织测算水环境容量,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负责城市和农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涉水排污的监督管理,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监督协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3.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净土保卫战。负责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重金属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组织指导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承担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业务工作,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负责“绿盾行动”、粮食安全、新型城镇化相关工作。
4.负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制度、标准及规范,牵头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5.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负责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三同时”自主验收后的检查核实工作。负责为分局行使监督监管、行政审批、宏观决策提供技术服务保障。
6.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机动车在线检测平台,配合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不达标车辆淘汰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审批股(对应市局行审科、事务中心)
1.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日常管理工作,协同审查区级规划、政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风险评估、环保治理工程、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等技术评估工作。
2.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和实施“三线一单”工作,拟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区固定污染源清理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3.负责指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4.负责区级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负责政务中心窗口工作、“放管服改革”、“商事制度改革”、“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
5.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营商环境、“互联网+政务”相关工作。
6.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总量指标的技术审查及其来源分析,以及减排指标的认定、审核等相关工作。
7.负责组织实施初始排污权分配与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管理工作;储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导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储备与交易工作;负责排污许可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
8.负责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法制宣传股(对应市局法规科、宣教中心)
1.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区规章草案,并负责草案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2.负责监督环境执法,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等工作。
3.负责分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法规规章后评估工作。
4.负责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5.负责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制相关地方标准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承担相关地方标准立项、协调起草、审核报批、备案等工作。
6.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依法治区、依法行政、普法以及法规、标准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分局法律顾问工作,负责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7.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质量强区考核相关工作,管理环境与健康工作。
8.负责牵头组织贯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纲要,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规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9.负责协调重要环境新闻采访报道,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协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10.负责分局政务网页运行管理,承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管理。
11.负责生态环境重大宣传活动和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配合区委、区党校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教育,负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的生态环保业务培训,推动和组织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环保志愿者工作。
12.负责绿色机关、绿色宾馆、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小区以及环境教育基地等社会创建的协调组织和指导工作。
13.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承担信息化技术支持和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1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环保督察协调股(对应市局督察办、市区两级督查室)
1.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责任和要求落实情况,监督区直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
2.负责配合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配合区委督查办对相关问题和任务分解、转办、交办、核查、核实,指导、督导相关整改、销号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3.负责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日常工作。
4.负责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工作以及文件审核工作。
5.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督办工作机制,与区委区政府督查办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6.负责污染防治攻坚战、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达标城市等工作的督查督办。
7. 承办局领导和区委区政府督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执法大队(对应执法支队)
1.负责生态环境区级执法事项和全区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2.负责受理生态环境保护举报(信访),负责信访维稳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
3.负责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防范、预警管理、调查处理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和禁毒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水、大气、土壤、噪声、光、石化能源、重金属、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以及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方面的执法整治工作。
5.负责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与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检察院、法院等政法部门的执法协作。
6.配合开展环保督察整改以及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的现场核查和督办交办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为正科级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4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鹤城大队为正科级执法机构,核定全额事业编10名。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单位概括
机构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
办公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行政综合楼十四楼
邮政编码:418000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工作日);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45-2277869
电子邮箱:hcqhbj2249595@163.com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