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工作职责
1.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2.拟订相关规划,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
3.组织指导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配合做好重金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
5.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6.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7.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新型城镇化相关工作。
8.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此处删除“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
9.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保护地相关监管工作。
10.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11.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12.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13.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14.负责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污染防治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
15.负责牵头组织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重金属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
16.负责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项目推进和监管,对涉及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提出审查意见,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协助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协助查处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方面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17.负责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许可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尾矿库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18.负责贯彻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承担涉核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辐射安全许可证工作。负责权限内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与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系统辐射监管人员培训及核技术利用单位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19.负责禁塑限塑相关工作。
20.承办局党组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