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

  • 机构简介
  • 领导
  • 内设机构
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胡东声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38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公电话:0745-2715674
工作职责:
简介:
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长江经济带修复保护和治理、水环境监督管理、环保宣传教育、主要污染物减排、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分管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联系高新区。
党组成员
党组成员,湖南省怀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协助易勇联系鹤城区。
副局长
副局长,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和中心城区监测工作(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除外,由易勇同志直接负责)。分管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中心城区环境监测站,联系湖南省怀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洪江区。
总工程师
总工程师,负责环境执法、环境信访应急、安全生产、环境法制、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行政审批、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工作。分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联系沅陵县。
负责人:米俊宏
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2713819
工作职责:(一)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指导、调度、稽查、监督和考核评价等事务性工作。 (二)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统一执法,集中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地下水污染防治、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流城水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三)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随机抽查;负责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防范、预警管理、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实施除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以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指导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四)承担制定执法标准规范,开展执法稽查和培训;负责全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监督管理 (五)负责受理生态环境保护举报(信访)和管理“12369环保热线,转办、督办生态环境保护举报(信访)案件,组织对较大信访维稳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 (六)负责全市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跨区域、流城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七)负责鹤城区、怀化经济开发区、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八)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实施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一体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配合其依法立案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行分级集体审议制度。 2.与市市场监管、市交通运输、市文化市场、市农业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执法监管机制。 3.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生态保护和修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行业管理部门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设下列内设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一)综合部,负责机关的日常运转以及党建、干部人事、财务、政务公开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后勤、资产与装备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及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等工作。 (二)信访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和环境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负责全市环境污染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回复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城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污染源信息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12369”环保热线的值班值守和任务派遣等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三)执法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安排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承担中央和省市交办的较大、重大生态环境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组织“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四)案件审理室。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协助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承担有关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指导和执法稽查工作;负责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调联动工作;负责与其他领域综合执法队伍的协同联动工作。 直属机构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设鹤城、怀化经济开发区、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个直属大队,均为正科级,实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分局双重管理,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管理为主的体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检查;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举报(信访)的处理,生态环境信访维稳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执法事项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简介:
负责人:曾翔舟
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2712296
工作职责:(一)负责为市生态环境局行使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宏观决策提供技术服务保障,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服务。 (二)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环境现状调查、环境统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自然生态环境修复、“三线一单”调整等问题的研究,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政策咨询和决策支持。 (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标准技术归口的技术支持、生物多样性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承担或组织全市法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环保工程、环保措施的技术审查工作。 (五)承担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平台的建设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减排指标的认定、审核与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 (六)承担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指标储备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为排污权与排污许可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七)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怀化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一)综合部,主要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转以及党建、干部人事、财务等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部,主要承担涉及生态环境战略规划、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三线一单”调整等科学研究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标准技术归口的技术支持,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评审审查等工作。 (三)排污许可技术服务部。根据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做好污染物减排认定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的减排认定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管理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四)污染防治技术部。承担市级污染治理技术方案和科研项目的技术评审,水、气、土壤风险评估报告的技术评审复核,环境现状调查、自然生态环境修复、生物多样性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等工作。 (五)生态技术服务部。主要承担参与综合性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联络、生态环境战略规划、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职责;为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六)信息技术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大数据资源建设及信息系统运营维护、配合做好政务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工作。 (七)社会宣传部。主要承担参与编制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 育规划计划 ,组织开展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生态环境 新闻发布及报道等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志愿活动、 全市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管理,协助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及应对等工作。
简介:
负责人:邓晓曲
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2715061
工作职责:1.承担鹤城区、经开区、高新区的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地方事权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专项监测等事务性职责。 2.承担全市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执法监测。 3.承担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在用发动机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性监测等事务性职责,主要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机动车移动遥感监测等工作。 4.为鹤城区、经开区、高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价工作、自动监测、预警预测、生态环境监测网点建设及维护、生态信息发布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承办局党组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简介:
负责人:杨胜
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2249595
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简介:
负责人:曲啸兵
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2312571
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简介:
负责人:谢吉迅
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2837376
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简介:
负责人:周立元
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8622316
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简介:
负责人:邹俊林
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8222786
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简介:
负责人:佘邦西
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8850589
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简介:
负责人:黄方刚
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7622484
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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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易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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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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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刘远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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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简介:
负责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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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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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舒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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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0745-2158204
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简介:
负责人:滕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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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0745-5850898
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简介:
负责人:阳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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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0745-3224931
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简介:
负责人:诸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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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诸学成
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简介:
负责人: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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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0745-4322099
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简介:
负责人:丁海
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2715674
工作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简介:
负责人:程晨
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2710821
工作职责: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简介:
负责人:贺春林
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2714643
工作职责: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协调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监督生态环境执法,承担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简介:
负责人: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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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2712269
工作职责: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承担权限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简介:
负责人:张志
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2712594
工作职责: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简介:
负责人:孙可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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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2221332
工作职责: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协调履行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市内相关义务,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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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2.拟订相关规划,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  3.组织指导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配合做好重金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  5.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6.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7.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新型城镇化相关工作。 8.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此处删除“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  9.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保护地相关监管工作。  10.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11.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12.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13.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14.负责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污染防治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 15.负责牵头组织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重金属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 16.负责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项目推进和监管,对涉及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提出审查意见,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协助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协助查处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方面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17.负责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许可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尾矿库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18.负责贯彻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承担涉核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辐射安全许可证工作。负责权限内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与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系统辐射监管人员培训及核技术利用单位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19.负责禁塑限塑相关工作。 20.承办局党组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简介:
负责人:夏爱村
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2719310
工作职责: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的生态环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
简介:
负责人:陈慧
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2230035
工作职责:1.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责任和要求落实情况,监督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 2.负责组织协调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负责相关问题和任务分解、转办、交办、核查、核实工作,指导、督导相关整改、销号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3.负责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日常工作。 4.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督办工作机制,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5.负责协调组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的督查交办工作,配合相关科室指导、督导相关单位开展问题整改和销号工作。 6.组织协调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分解以及落实工作。 7.承担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8.承办局党组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简介:
负责人:梁万松
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0745-2717852
工作职责: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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