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公时间:7月1日-9月30日8:00-12:00 3:00-6:00 1月1日-6月30日,10月1日-12月31日 8:00-12:00 2:30-5:30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工作职责
我局成立于1980年5月,2011年3月变更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正科级工作局。内设办公室、财务股、建工股、人事股、监察室、城建股、法制股、规划股8个行政股室,辖县建筑工程管理站、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县勘测规划室、县建筑设计室、县建筑总公司6个二级机构,二级机构村镇站下派25个乡(镇)村镇所。全局现有干部职工765人,其中局机关40人,二级机构414人,基层村镇所81人,退休230人。我局的主要职能是依法进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行政管理。2012年3月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新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迁、燃气和规划审批后执法三项职能。
主要职能: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归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城市规划审批后的监察执法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将归口房产局的房屋拆迁(房屋征收)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经济适用房的职责划入县房产管理局。
(四)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归县交通运输局。
(五)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给排水、污水处理、公用城市照明设施,城市垃圾处理以及市政设施的管理职能划归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六)加强城镇绿化建设,将绿章管理纳入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之中。
(七)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住房建设,加强和推进建筑节能,推进低碳经济建设,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组织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审查及报批工作,参与专业规划的编制。
(三)负责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工作,参与城乡勘察和市政工程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
(五)参与国土规划、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审查;参与其他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的可行性论证;承担对全县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工作。
(六)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推进新型城市化、城市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七)承担规范、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责任。牵头组织拟订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发展计划;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
(八)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九)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县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其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的实施。
(十)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制订建筑行业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省外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工作。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
(十一)负责拟订全县燃气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网点)的资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房产开发企业等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扩建、改建工程;负责全县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建设和城市绿化建设,绿章的管理;负责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落实国家、省、市、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省、市重点镇的建设。
(十六)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县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负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七)负责城市规划批后监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城建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行业行政规费的征收。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