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工作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
(3)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的组织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传输和汇交;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公共气象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组织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承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维护。
(6)组织气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管理,以及气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检查、行政诉讼和气象法制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意识。。
(7)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升放气球活动等气象行业监管工作。
(8)管理本级气象部门内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业务建设;负责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和气象文化建设。
(9)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指导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业务。
(10)完成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