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地址:凤凰县沱江镇体育馆内 (面对体育场右侧一楼)
办公时间:冬季作息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湖南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风景名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编制、修订、报批风景名胜区和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根据《凤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景区各项详细规划和经批准后的实施工作;组织或者参与涉及景区保护有关的其他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
3.负责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风景名胜区内重要景观的调查、鉴定工作,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负责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卫生、景区经营和游览秩序的督查管理。
4.负责风景名胜区门票的出售管理;对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5.负责行使《凤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内风景资源的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并开展稽查工作。
6.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内从事建设活动、经营活动、广告设置及张贴、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审核,规范管理。
7.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审核。
8.负责对承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进行确认。
9.负责对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及交流。
10.负责控制凤凰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商业过度开发,对历史文化名城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历史文化名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
11.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工作。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