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公时间:冬季作息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工作职责
第一条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办[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凤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城乡住房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及有照但不按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九)履行省、州、县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档案、信访、保密、信息、后勤装备、后勤管理、外事衔接、印鉴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文明建设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会议的安排筹备、组织和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牵头组织有关中心工作;负责单位考勤、请销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单位车辆的管理。
(二)政工股。负责干部职工思想作风建设;负责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负责机构编制、政工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局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局中层干部,负责局相关优抚工作。
(三)法规股(培训股)。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有关城区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审核城区景区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初稿;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工作,移送行政处罚决定到相关部门备案;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国家赔偿等相关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负责单位的培训组织工作,负责对各教学人员的工作考评,确保完成学习培训任务。
(四)综合管理股。负责城区景区道路占(破)道管理,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拟定城区景区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区景区管理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景区管理的调研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收集有关部门证照颁发和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五)财务股。负责做好单位预算、财务报表、财务预决算的编制;负责做好记账凭证的编制、账薄登记及财务专用票据的保管;负责按月编制经费用款计划,反映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日常款项的划拨和零星费用的报销工作,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责做好财务档案的归档、整理、保存工作;配合政工股,做好全局人员管理工作;协同办公室做好局后勤工作。
(六)信息股。实现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全面加强对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公共管理和服务。
(七)处罚股。负责所有执法案件的集中处罚;负责暂扣、罚没物品的登记、保存和处理工作;负责罚没票据的管理。
(八)督察室。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及日常考核;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遵纪守法、队容风纪情况的督察;负责完成《督查通报》编报工作;负责对上级交办有关城市管理事项的督办。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