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负责人:邱文
地址:凤凰县沱江镇凤凰路34号
办公时间:冬季作息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办公电话:0743-3221930
工作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县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县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及办法,贯彻落实上级对我县涉外财政、债务的有关协议、协定。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管理全县财政收支。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订县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县乡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本级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有关资金(基金)支出,组织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七)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和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县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监管县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经营性国有资产。制定全县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企业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九)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和转型升级。
(十一)按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和企业经营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工作。
(十三)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承担财源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县人民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十五)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审批政府采购方式,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办法,依法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政府采购制度和合同执行情况。
(十六)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会计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