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工作职责
(一)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拟订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人防、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城镇物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计划下达和监督管理。指导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及后续管理。
(三)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拟订和发布我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工法、地方定额以及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拟订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的实施。
(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指导和监督房地产市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测绘及核查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及物业管理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业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监督全县建筑市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动合作。
(七)拟订城乡建设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八)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及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对县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九)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试点示范;指导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指导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组织拟订全县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建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十一)负责推进全县城镇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上级防空部门要求起草或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十三)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区位、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组织指导城市人民防空方案制订、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训练、防空防灾演习、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演练、疏散体系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收集、整合空袭信息,制定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的行动计划和预案;发放空袭的预报和警报;组织信息防护、人员疏散隐蔽、物资转移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伪装防护;组织人防专业队抢险抢修,指导人民群众自救互救,组织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指挥城市民兵中的防空力量进行抗敌空袭作战。
(十五)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保障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负责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十六)负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计划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审批工作。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组织人民防空干部、技术人员培训,指导群众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
(十八)认真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人防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方针,立足战时,兼顾平时,指导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施为平时服务,在既能平时服务经济社会的同时,又能确保战时快速转换。
(十九)承担相关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为应急救援服务,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二十)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住建(人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住建(人防)系统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和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