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起草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国家和省、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及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执行中央、省、州关于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方案,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定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维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落实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减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国上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研究拟定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并实施上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上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上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并提出县级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定早实施耕地保护措施,负责耕地数量和生态保护,做好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为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承担全县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负责全县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的统一获取、处理、提供。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自然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五)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组织指导林木花卉工作。指导和承担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贲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定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沙化灾害预测预技和应急处置。
(十八)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等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定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中央委托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
(二十一)拟定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措施,拟定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二)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指导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
(二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五)监督管理林业、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定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六)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七)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负责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二十八)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授权,对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问规划的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十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