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负责人:张宗江
地址: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机构地址:永顺县梧树湾下巷1号
办公电话:0745-5223987
工作职责
第一条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顺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办〔2019〕
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县
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
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依据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授权或委托,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价格监督检查。拟订有关价格监督检查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全县监督抽查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酒类食品和食盐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盐质量安全监督与执法。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地方性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执行地方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五)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 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以及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拟订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对标准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辖区内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监督。依法承担我县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
(十九)负责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与合格评定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有关活动。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
(二十三)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执法工作。
(二十四)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指导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二十五)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机制,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
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监管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 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源发性、区域性风险,让
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县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投诉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 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县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机关日 常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信息、安全、保密、综治、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管理及大宗物品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装备,固定资产及物业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清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含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培训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担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三)登记注册股。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负责规定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本部门涉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审批和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办理。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县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推行,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承担县本级和指导全县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
(四)信用监督管理股(非公经济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负责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企业的监督管理。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个私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录入和协调管理工作;配合县委组织部门指导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等非公有制经济党建工作。组织查处有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违反有关登记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五)市场规范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分类。负责对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的规范管理。承担市场专项治理及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实施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工作。开展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查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六)广告监督管理股。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广告监督管理活动和广告监测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依法负责广告审查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挂申诉举报中心牌子)。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12315”(含"12365”、“12331”)投诉、举报接转运行机制,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调解消费争议。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调度、协调和处置等工作。
(八)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拟订全县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实施建设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和推行名牌发展战略。配合实施全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体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承担棉花等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九)标准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承担标准化监督管理工
作。对标准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推动全县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及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并负责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助资质认定与认可机构开展资质认定与认可工作。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对认证活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计量股。负责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强制检定、量值传递和对比工作。组织强制检定、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对比工作。负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能源计量工作,承担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二)食品监管综合协调股。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对全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整治活动、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承担全县食品安全统计工作、 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开展安全风险监测。承担有关食品安全新闻宣传、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十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监督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含制售分离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的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拟订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四)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贯彻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负责全县食品(含食盐、酒类、保健食品、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食品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管理规范。拟订食品
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食品流通、消费环节监督检查。查处食品流通、消费环节违法行为。承担食品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监测与评价。负责食品流通、消费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污染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监测,发布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承担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检查的
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挂反垄断股牌子)。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单位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违法直销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烟草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根据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协查工作。
(十六)化妆品监督管理股。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 负责化妆品有关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组织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化妆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十七)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依法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实施监督。依法对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两非”药品的经营实施监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监督抽样工作。监管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指导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十八)知识产权股。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领域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指导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和维权援助。
(十九)科技和财务股。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质量基础设施重大科技需求,组织实施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和成果应用。承担机关财务审计及年度预、决算工作。承担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及专用基金、装备采购工作。负责财务票据、罚没物资及制装管理和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人事股。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工作。承担市场监管科技和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以及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有关对外合作协定、协议、协议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辖机构和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县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派出行政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下设城关、河西、老司城、芙蓉、高坪、石堤、永茂、万坪、塔卧、首车、泽家、小溪、城南、城北、砂坝15个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场监管局副科级派出行政机构,机构、职责、编制不变,名称统一更改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市场监督管理所。
第七条县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保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为挂靠县市场监管局的社团组织办事机构。
第九条保留县市场监管局对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和业务主管关系。
第十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
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7日起执行。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