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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原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职责、原县宗教事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依法开展对违法、非法宗教活动和行为进行教育、检查、监督和处罚的职责。
2、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族相关工作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全县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负责拟订全县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全州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配合实施县委、县政府部署的民生工程相关工作;配合参与西部开发、武陵山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事宜;参与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优惠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州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开展发放清真标志牌和清真生产企业改变服务方向服务工作;参与组织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八)负责管理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学、翻译、编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负责少数民族文艺调演的组织参演工作;负责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组团参赛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指导和管理全县宗教自养企事业,办理成立、变更、注销县级宗教团体审核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改建、扩建、新建、重建)审批及财务监督工作,做好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十一)指导乡(镇)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邪教问题。
(十二)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县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安全、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对我县民族和宗教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事宜。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二)宗教事务股
承办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宗教外事工作,承办宗教工作部门及宗教团体的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交流事宜,负责全县宗教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出国(出境)人员审核工作。指导全县宗教事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行驶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负责全县宗教部门干部执政上岗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承办涉及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读和审核,指导和管理全县宗教自养企事业,承办“五教”之外的民间信仰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民族事务股
组织对我县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工作。参与调解民族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有关事务。负责民族成份的鉴别与更改工作,负责各项民族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的申报、资金的争取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和使用工作。指导开展我县乡庆活动、少数民族传统活动,宣传民族政策、法规、指导和监督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完善和落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负责对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员和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党纪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查处违纪案件,对党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