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公时间:冬季作息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工作日)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工作日)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改革,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组织开展全市及分区县(市)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根据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基础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社会发展、文化产业、新经济、创新、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文明建设、资源、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产业园区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以及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公报,发布全市经济社会统计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与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管理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管理。
(九)协助地方管理区县(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监督管理各区县(市)统计事业经费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工作。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全市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区县(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指导各级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十一)收集整理全国省会城市、重点城市统计数据,与其它相关城市交换统计数据资料。
(十二)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围绕中心工作、服务领导决策开展民意调查。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市)社情民意调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培训。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