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公时间:夏令时(7月1日-9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秋令时(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8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是湘潭市政府正处级工作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承担编制并监督实施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园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及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工作 。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查或审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按规定承担其他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履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市内相关义务。
(十一)协调及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统筹、协调与督促问题整改。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生态环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落实中央、省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不到位的,提请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负责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市内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废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
简介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是湘潭市政府正处级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对本级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