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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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陈惠明
地址:娄底市环保街99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0738-8312938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较大和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和中央、省生态环境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国家、省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市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市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和执法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履行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市内相关义务。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建设富饶美丽健康祥和新娄底。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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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承担全局机关内部事务的日常综合协调管理; 2、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等日常工作,牵头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及两办名义颁发的文件; 3、负责上级环保部门、市委、市政府交办我局内部办理事项的督查督办; 4、负责全局后勤管理、机关综治、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牵头负责创文管卫等工作,联系环保欣苑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5、牵头组织全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 6、牵头负责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环境提案议案办理工作; 7、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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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承担全局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劳动工资、职称评聘、人事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全局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 3、承担局党组会议的相关工作; 4、负责局脱贫攻坚工作; 5、负责局机关工会的日常工作; 6、承担全市环境保护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 7、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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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规划、两型社会建设方案、环境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 2、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3、负责市环境监控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 4、牵头组织全局财政资金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 5、牵头负责全市“天蓝水净地绿”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 6、牵头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7、监督指导局属财务独立的二级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8、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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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日常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3、负责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工作。 4、负责机关党建、党务工作; 5、负责局党组的意识形态工作; 6、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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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环境法制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全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3、牵头负责协调检察、法院环保联络室工作; 4、负责全市重大环境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采访报道及环保舆情研判和引导; 5、承担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6、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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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水环境污染统筹监管工作; 2、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 3、负责水污染防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4、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等工作; 5、承担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具体工作,协助水污染物排污权储备工作; 6、负责河长办交办的有关水污染监管工作; 7、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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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大气、噪声污染防治等工作; 2、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和噪声污染防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3、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具体工作,协助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储备工作; 4、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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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监管工作; 2、负责组织划定和监管全市生态红线; 3、负责全市“两区三园”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5、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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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对本局权限内核与辐射项目除外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转办、批件发放工作; 2、负责核与辐射项目除外的上级环保部门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3、负责全市环评机构资质管理、“放管服”、“企业减负”和新型工业化工作; 4、负责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核发工作; 5、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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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全市辐射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监管工作; 4、负责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引发的纠纷调处工作; 5、配合完成核与辐射监测工作。 6、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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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环境保护产业及新型产业化发展工作; 2、牵头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及监测人员培训工作; 3、负责全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管工作; 4、牵头负责全市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统计、小康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质量强市、污染源普查等工作。 5、负责环境监测管理、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监测数据管理、环境监测市场监管工作; 6、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系统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质量管理等工作。 7、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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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市环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中央、省级环保督察的日常工作,及上级对我市环境保护综合督查的协调工作; 3、负责对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情况的督查督办; 4、牵头负责省政府对市政府环保类指标、省环保厅对我局重点工作、市政府对我局、我市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环保类指标、我局对县市区环保局重点工作的考核和督查督办工作; 5、负责上级环保部门交办我市的有关专项环保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6、配合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完成有关环保专项督查工作任务; 7、完成市环委会、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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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 负责局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2、 负责联系老干支部的党建工作; 3、 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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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 负责全市土壤环境管理日常工作; 2、 负责全市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负责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4、承担土壤、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具体工作,协助土壤污染物排污权储备工作; 5、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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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执法工作; 2、负责全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环境应急、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牵头负责全市环境信访、综治维稳工作,负责局12369热线服务及相关工作; 4、承担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涟钢片区的环境执法、环境应急、信访投诉、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工作; 6、牵头负责协调公安环保联络室工作和公安联合执法工作; 7、协助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税收缴有关工作; 8、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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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娄星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负责娄星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三同时”监管工作; 3、负责娄星区范围内的环境执法、环境应急、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信访投诉调处工作; 4、负责娄星区范围内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 5、负责娄星区范围内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6、负责娄星区范围内的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娄星区范围内的环境统计工作; 7、负责涟钢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8、配合市局相关科室做好娄星区境内的核与辐射、机动车排污管理、排污权储备等工作; 9、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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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万宝新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负责万宝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工作; 3、配合监察支队做好环境执法工作; 4、负责万宝新区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5、配合市局相关科室做好万宝新区境内的核与辐射、机动车排污管理、排污权交易等工作; 6、负责万宝新区范围内的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负责万宝新区范围内的环境统计工作; 7、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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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工作; 3、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及储备等工作; 4、配合做好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协助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5、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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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或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监管工作; 4、配合查处涉及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5、配合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6、负责全市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管理工作; 7、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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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统一监管工作; 2、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 3、负责做好全市油气回收装置改造和地下油罐改造改造、高排放车辆淘汰等配合工作。 4、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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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 负责市生态环境监控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 负责全市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的管理工作; 3、 配合做好全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监管工作,重点监控企业排放信息工作; 4、 负责及时向市环境执法支队和县市区分局反馈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排放信息资料; 5、 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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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水生生物、土壤、声环境等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工作; 2、负责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工作; 3、承担局里委托的环境统计等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4、完成局党组、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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