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昆山市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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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导班子
  • 内设机构
基本信息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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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山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昆山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国家、省、苏州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苏州市委和昆山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市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困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全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统筹核对体系建设,负责核对平台管理。
(五)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调整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各村(居)委会的设立、调整、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审核工作,指导地名标志的统一设置和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七)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八)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九)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具器具产业发展。
(十)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十一)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二)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管理和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五)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消防、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认真履行好相关工作职责和责任。督促指导托老所、老年公寓、福利院等社会民政福利救助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共墓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依法对全市环境保护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履行好部门相关工作职能和职责。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八)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融合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简介
党委书记、局长
主持局党委、行政全面工作。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负责党建、宣传、精神文明、统战、档案、保密、信访、效率效能、依法行政、群团、福利彩票等工作; 分管党政办、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联系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
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组织人事、老干部、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社会救助等工作; 分管社会事务科、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婚姻登记处、救助管理站。
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关工委、老龄事业、养老服务、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养老服务科、安全生产管理科、福利院、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老年大学服务中心。
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社会救助、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福利、慈善、志愿服务、收入核对、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分管社会救助科、慈善事业促进与社会工作科、儿童与残疾人福利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民政福利生产管理处; 联系市慈善总会、慈善基金会。
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基层政权、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地名、区划、勘界、数字城管、城管委民政工作; 分管基层政权与社区治理科、社会组织管理科、区划地名科、社会组织发展中心、公益创新中心。
党委委员
负责行政服务工作; 协助负责党建、群团等方面工作; 分管民政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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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法治建设;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中央、省级、苏州市级拨付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级民政事业资金;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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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拟订全市相关社会救助规定;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困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困难人员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拟订全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全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统筹核对体系建设;负责核对平台管理。 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涉港澳台及华侨的收养登记工作;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统筹推进康复辅具器具产业发展;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市慈善宣传教育和评选表彰;负责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管理和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对台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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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承担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依法对全市环境保护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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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以及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并限时办结。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调整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各村(居)委会的设立、调整、撤销、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审核工作,负责专业地名备案工作,指导地名标志的统一设置和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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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安全生产管理科统一扎口协调本系统消防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托老所、老年公寓、福利院等社会民政福利救助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共墓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五条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正副科长(主任)10名,其中正科长(主任)5名,副科长(副主任)5名。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按上级规定执行,在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昆山市委、昆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昆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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