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防范处置邪教、非法宗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直接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及特大刑事案件,指导和协调处置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组织、指导县(市)公安机关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协调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
(五)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涉外案件的查处。
(六)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指导、参与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处。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公安技术侦察工作;运用技术侦察手段获取情报信息,参与重大案件的侦察,参与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工作;管理市看守所。
(十一)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重要领导人、重要外宾和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网络安全技术和行动技术、指挥系统等建设。
(十四)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的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公安业务经费和专项拨款的分配计划并监督、管理使用情况。
(十五)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和管理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公安宣传和警官培训中心的工作,搞好检查、监督和落实;负责公安民警的警衔管理;按规定权限呈报公安机构和管理干部。
(十六)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七)组织、指导、监督城区巡逻、防暴、110动态处警及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和处置工作。
(十八)指导全市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跨地区重特大经济案件的侦查工作;保障全市经济发展环境。
(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