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西固养鸡户状告执法局 法院一审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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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师傅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起温室大棚养鸡,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后认为这是违法建设,于是做出“限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刘师傅不 服该行政决定,将西固区执法局告上法庭。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西固区执法局做出的处罚决定超越职权,撤销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执法局的处罚决定滥用职权
    2001年3月,西固区柴家台村的刘师傅在承包地上建起温室大棚用于养鸡,建筑总面积565平方米。2015年3月18日,西固区执法局对刘师傅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书,限七日内自行拆除该大棚。刘师傅认为西固区执法局无权对自己作出行政处罚,其行为系滥用职权;温室大棚建在集体所有的承包土地上,不属于城、 乡规划范围,不适用西固区执法局所说的《城乡规划法》。之后,刘师傅将西固区执法局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西固区执法局收到西固区环保局送达的行政建议告知函,告知“在二级水源地巡查中,在柴家台村发现西固区德成养殖场从事家禽养殖,……根据‘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养殖场’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尽快核实,并依法查处。”
    2015年1月6日,西固区执法局对原告刘师傅进行询问调查,刘师傅承认在承包地上建“砖混结构钢管架子”结构建筑物,用于养鸡,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2月11日,西固区执法局作出并向刘师傅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拟做出“限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处 罚”。刘收到预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和申辩。3月18日,西固区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刘师傅的温室大棚属于违法建设,限七日内自行拆除。3月 19日,刘师傅收到处罚决定书,但始终没有履行处罚决定。
    判决:撤销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德成养殖场建在原告刘师傅承包经营的土地上,而对农村集体土地查处的主体应为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被告西固区执法局辩称柴家台村已纳 入城市、镇规划区,对其依法享有管辖权,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故不予采信。综上,被告西固区执法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越职权。据此判决:撤销被告西 固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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