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废弃养猪场为掩护大肆制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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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烨华通讯员雷江辉陈碧霞4名男子以龙川县乡村深山密林处的废弃养猪场为掩护,秘密干起制造毒品的非法勾当,大肆制造毒品k粉达300多公斤。
   2014年春节期间,何×良(在逃)雇用黄×华(男,52岁,龙川县人)物色制毒场地,并承诺每次给予2万元报酬。经黄×华联系,何×良等人确定租用龙 川县新田镇双柳村吴×伟(男,52岁,龙川县人)猪场附近为制毒地点,黄×华与吴×伟谈好每制毒一次给吴×伟4000元。同年4月与6月,何×良等人先后 两次在吴×伟猪场背后的工棚制造了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在制毒过程中,黄×华、吴×伟为何×良等人搬运制毒工具,焚烧制毒残留物,买菜做饭。黄× 华从中共获得人民币约3万元,吴×伟获得1万余元。
  2014年7月13日,何×良等人第三次到吴×伟猪场附近制造毒品。由庄×标(在逃)驾车 接到张×(在逃)及张×祥(男,29岁,惠州市惠东县人)、康×涛(男,31岁,陕西省佛坪县人),来到龙川县老隆镇交通车站附近,由吴×伟带路到其猪场 背后的工棚。当天21时许,何×良驾车运载制毒原料、工具到达吴×伟猪场,黄×华、吴×伟为何×良等人提供工具、买菜做饭,张×祥负责搬运原料、工具及做 第一道工序,康×涛负责脱水等辅助工序。何×良等人承诺此次给张×祥1万元,康×涛每天300元。同月15日,公安民警在吴×伟养猪场后的工棚抓获张× 祥、康×涛、吴×伟3人,缴获氯胺酮302.89公斤及制毒工具、原料一批,后在龙川县赤光镇抓获黄×华。
  河源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黄×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 利2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吴×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康×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
  张×祥和黄×华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日前,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河源中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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