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杭州大江东新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出炉:安置地点、补偿标准和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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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大江东这个街道最新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出炉了!包括安置地点、补偿标准,还有奖励政策!

2017杭州大江东新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出炉:安置地点、补偿标准和奖励政策

新湾街道三新村、建华村村庄整治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

根据新湾街道三新村、建华村村庄整治项目建设的需要,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等规定,经实地调查,特制订如下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一、实施主体

(一)补偿人:新湾街道办事处

(二)动迁实施机构:新湾街道办事处

(三)评估服务机构: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实施范围

本项目位于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新湾街道三新村、建华村,四至范围为东至新湾大道、南至三新村村庄道路、西至建华村农居及耕地、北至建华村村庄道路及耕地。(以城乡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补偿对象

农居户:约 3 户,门牌号码分别为:

新建4组1138 ,经测绘,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约:428.62㎡,附房49.37㎡;

新建6组1139 ,经测绘,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约: 275.24㎡,附房298.52㎡;

新建4组1141 ,经测绘,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约: 0㎡,附房70.26㎡。

新湾街道商业商务用地项目地块土地储备前期准备项目征地房屋补偿

根据新湾街道商业商务用地项目地块土地储备前期准备项目的需要,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等规定,经实地调查,特制订如下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一、实施主体

(一)补偿人:新湾街道办事处

(二)动迁实施机构:新湾街道办事处

(三)评估服务机构: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实施范围

本项目位于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新湾街道三新村,四至范围为东至新湾大道、南至冯娄横路、西至三新安置小区直路、北至商业用地地块。(以城乡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补偿对象

农居户:约 1 户,门牌号码分别为:无门牌号,经测绘,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约400㎡。

安置补偿等相关事宜如下

四、补偿标准

按照《补偿条例》、《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通知》(大江东管〔2014〕15号)、《关于调整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大江东管〔2017〕34号)等文件的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合理确定各类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价格。

五、奖励及补贴政策

(一)房屋评估奖:

在规定时间完成房屋评估的被补偿人,按家庭常住人口给予每人2000元、每平方米(按确认的主房面积)50元的奖励。

(二)签约奖励:

凡在规定签约期限签约的被补偿人,给予每人(按家庭常住人口)6000元,每平方米(按确认的主房面积)100元的奖励;在提前签约期限的截止日前签约的,再给予每人(按家庭常住人口)2000元和每平方米(按确认的主房面积)100元的奖励。

(三)腾房奖励:

凡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被补偿人,给予每人(按家庭常住人口)4000元每平方米(按确认的主房面积)50元的奖励;在提前腾房期限的截止日前腾房的,给予每人(按家庭常住人口)再奖励1000元和每平方米(按确认的主房面积)50元的奖励。腾房的标准为腾空全部主、附房并以补偿人验收为准。

(四)高层安置奖:

为鼓励高层安置,对能按时签约腾房的被补偿人(老年户除外)给予高层安置奖20000元/户;同时按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口数每人奖励8000元。

(五)高层安置补贴:

为鼓励高层安置,凡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房的被补偿人,按安置面积补贴每平方米300元。

(六)按时回迁奖:

在安置房建成后按时参加抽号,及时回迁安置小区的给予按时回迁奖20000/户;同时按符合政策的人口数每人奖励8000元。奖励资金在安置房抽号确认后兑现。

上述奖励不适用有子女老人的分户或独居,也不适用于纯附房户。整户选择货币安置的,不适用鼓励高层安置、高层安置补贴、按时回迁奖等条款。一户中选择货币安置的人员取消鼓励高层安置、高层安置补贴、按时回迁奖按人给予的奖励。凡超过规定时间段所对应的奖项均取消。被依法列入行政裁决或强制拆迁的被补偿人取消上述奖项。

六、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安置方式:调产安置、货币化安置

(二)安置政策:

1、调产安置政策

⑴安置地点:建华村,已于2015年开工建设,预计工期 4 年,正式安置时间以安置公告日期为准。

⑵安置标准:

安置标准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大江东管办发〔2017〕32号)等文件执行。新湾街道集体土地住宅拆迁实行高层安置。安置面积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口计算,每人安置高层60平方米,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被补偿人,可按成本价每人增购10平方米。

结算价格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大江东管办发〔2017〕32号)、《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多高层住宅安置价格的通知》(大江东管办发〔2017〕33号)、《关于明确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2017年货币化安置价格、安置房市场价格、高层安置成本价和购买商品住宅奖励的通知》(大江东管办发〔2017〕35号)等文件执行。高层住宅安置价为每平方米1470元,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无房户高层住宅安置价为每平方米1810元,高层安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新湾街道安置房市场单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上述安置价为基准价,楼层差价另行制定。考虑到住宅建设因自然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户实际购房面积不得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10%,其中,超出规定面积的5%以内部分按不同购房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出规定面积5%-10%部分,按建设成本价购买。确因户型搭配等原因超过规定面积1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⑶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

过渡的方式,采用由被补偿人自行过渡到征迁区域外、补偿人发放过渡费的办法解决。实行高层住宅安置,过渡费按24个月内每人每月400元发放,超过24个月的加倍发放。对自行过渡的被补偿人发放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超过24个月不作加倍发放。过渡期自被补偿人实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4个月止。 过渡费和生活补助费统一先支付二年,二年后,按年发放。过渡时间不足二年的,按实际过渡时间支付。腾房时间由补偿人确定。附房拆迁不享受过渡费和生活补助费。

搬家费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500元发放。

2、货币化安置政策

⑴货币化安置标准及程序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原则上由被补偿人以自然人为计算单位,确定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面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户内具有安置资格的全体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后,按户一次性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社区)核准、街道同意后,按照《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江东管发〔2015〕16号)、《关于明确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2017年货币化安置价格、安置房市场价格、高层安置成本价和购买商品住宅奖励的通知》(大江东管办发〔2017〕35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面积需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2017年货币化安置单价为每平方米8000元。

货币化安置款根据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经核定的货币化安置面积进行计算,被补偿人(或申请人)需承担在进行安置房安置时应缴纳的购房款(即: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单价×货币化安置面积-以安置价安置的面积×安置价-以成本价安置的面积×成本价)。

⑵奖励政策

被补偿人在领取货币化安置款之日起12个月内(以买卖房屋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在大江东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的,凭购房纳税凭证,由补偿人给予购房款5%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货币化安置款的5%。

被补偿人(或申请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给予10000元/人(按选择货币化安置人口计)的货币化安置奖励。

⑶过渡费及搬家费补贴

向被补偿人(或申请人)一次性发放12个月每人每月400元的临时过渡费和12个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费,并一次性发放每人500元搬家费。

(三)安置人口

根据《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大江东管办发〔2017〕32号)、《关于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大江东管办发〔2016〕1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由新湾街道办事处对安置人口资格审核,并征求被补偿人意见后确定。

七、补偿资金

本项目征地房屋补偿资金来源为:补偿人自筹。

八、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45天(具体签约期限以实施方案公告为准)。

九、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由补偿人会同村(社区)开展补偿动员及政策宣传。

(二)征求意见。区国土分局根据补偿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实地踏勘,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并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征求意见。

(三)方案公告。实施方案经市国土局批准后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及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四)调查核实。补偿人组织动迁机构、评估机构等对补偿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面积、用途、被补偿人家庭人口状况等调查情况,进行核实。

(五)补偿实施。补偿人组织协调动迁实施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开展补偿具体工作,并对有关结果情况予以公示。

(六)协商签约。根据公示无异议的结果,由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

(七)履行协议。补偿人按协议约定向被补偿人支付补偿费用,并督促其搬迁、腾房。

(八)拆房管理。补偿人按规定对腾空房屋予以及时拆除,并做好拆房工地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

(九)补偿决定。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补偿人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作出补偿决定。

(十)强制执行。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补偿人的请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法律责任

(一)被补偿人违法《补偿条例》规定,拒绝或者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补偿人督促限期退还过渡房;逾期仍不腾退过渡房的,补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补偿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者超额补偿的,一经查实,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偿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补偿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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