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来自河南郑州的张先生向国是直通车新开通的栏目“国是问答”提问。
他的困惑是,老家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因家人均在外打工,没能及时赶回。那么,原有的宅基证会作废吗?重新登记发证有何用意?

要想弄清这些问题,还得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说起。
为何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是人们拥有的最普遍、最重要的财产形式。在农村,不动产具体表现为每户人家拥有的承包地、宅基地,许多家庭还有自留山、自留地、林地、草地、四荒地等。
过去,由于分散登记,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导致不动产权利重叠、漏登等现象时有发。
比如,对于同一块土地,土地部门会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林业部门又颁发林地所有权证,造成了土地权利确认的混乱。
这些权利在权利的主体、权利的期限、权利内容等方面也存在着重复、交叉。一旦出现纠纷,没法对该权利的归属作出正确的判断。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实施统一登记后,可以避免类似问题发生,更好地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
与此同时,为了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2014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在此背景下,各省开始进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也就是张先生所说的“宅基地重新认证”,只不过最后拿到手的是“不动产权证”,原有的宅基证将作废。
宅基地确权登记和申请有哪些讲究?
据张先生介绍,虽然家人都在城里打工,但是并未在城里买房。这种情况下,张先生还能继续拥有原来宅基地的使用权吗?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2016年出台的《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除了确权登记外,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宅基地呢?根据河南省的规定,具备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是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是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是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是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目前,我国正在试点地区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不愿继续拥有宅基地的村民,今后或许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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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米美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