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城市规划,实施牡丹区2013-2号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牡丹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牡丹区2013-2号地块(二期)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

征收范围为牡丹路以东、丹阳路以南、大堤以西,牡丹区2012-15号地块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占地约450亩,涉及户数1482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牡丹区2013-2号地块(二期)房屋征收决定书
图片仅供参考,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牡丹路以东、丹阳路以南、大堤以西,牡丹区2012-15号地块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9日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关于牡丹区2013-2号地块(二期)
房屋征收通告
凡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自觉遵守征收规定,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生产、经营、加工等行为应立即停止,在《牡丹区2013-2号地块(二期)房屋征收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牡丹区2013-2号地块(二期)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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