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房改房转让有新规定了。日前,从南昌市政府获悉,《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南昌市政府研究同意并印发执行,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政策适用范围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和临空经济区。
(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也需参照办法执行)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范围
直管公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及单位自建房等房改房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
(不包括政府摇号的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房)
转让收取土地出让金范围
买卖、互换、赠与或受遗赠导致转移的;
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转移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
《办法》出台前,原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已转让,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
因继承、婚姻关系变更进行析产(即离婚析产、婚内析产)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待转让时再行收取。
缴纳土地出让金程序
转让双方向房屋所在地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收,取得完税凭证——>购房人持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凭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缴纳土地出让金
权属无纠纷才能进行不动产权登记
据悉,《办法》所称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是指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住宅房屋。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取得的城镇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转让产生的转移登记。
根据《办法》,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房屋原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属无纠纷;符合其他法定不动产转让的条件。
根据《办法》,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由购房人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成交价格参照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确定。
缴出让金后 土地变“出让” 年限70年
为方便购房人,简化办事流程,财政部门在非税专户设立分户,专门核算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权利性质由划拨登记为出让,出让年期从购房人取得的《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缴款确认单》落款时间起算,年限为70年。
该《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6〕129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