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栾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三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分别是关于《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9号、[2017]第20号、[2017]第21号,该批次涉及3个地块,土地权属为栾城镇东关村、寺下村、高家庄农民集体,位于宏达路南侧、鑫源路北侧、柴武大街西侧。快来看看有你家吗?
附原文内容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第19号
2017年9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挂钩转征函[2017]16号建设用地批复,批准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2017年第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土地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6.8884公顷(其中耕地6.8105公顷,农村道路0.0663公顷,设施农用地0.011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批准的转用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地类和用途
该批次涉及3个地块,土地权属为栾城镇东关村、寺下村、高家庄农民集体,位于宏达路南侧、鑫源路北侧、柴武大街西侧。其中涉及栾城镇东关村集体土地3.2997公顷(全部为耕地)。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被征收地块涉及栾城镇东关村集体土地3.2997公顷,属Ⅰ区片,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13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为702.8361万元,青苗补偿费为7.9193万元,地上附着物按照实际评估结果补偿。根据区两办转发的《关于在全县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的意见》和栾农财[2006]3号文件,该费用以转账方式拨付到栾城镇政府,由栾城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到被征地村委会及有关农户。
三、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员由东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88211332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29 日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第20号
2017年9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挂钩转征函[2017]16号建设用地批复,批准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2017年第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土地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6.8884公顷(其中耕地6.8105公顷,农村道路0.0663公顷,设施农用地0.011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批准的转用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地类和用途
该批次涉及3个地块,土地权属为栾城镇东关村、寺下村、高家庄农民集体,位于宏达路南侧、鑫源路北侧、柴武大街西侧。其中涉及栾城镇寺下村集体土地3.1174公顷(耕地3.061公顷、农村道路0.0564公顷)。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被征收地块涉及栾城镇寺下村土地3.1174公顷,属Ⅰ区片,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13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为664.0062万元、青苗补偿费为7.3464万元,地上附着物按照实际评估结果补偿。根据区两办转发的《关于在全县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的意见》和栾农财[2006]3号文件,该费用以转账方式拨付到栾城镇政府,由栾城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到被征地村委会及有关农户。
三、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员由寺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88211332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29日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第21号
2017年9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挂钩转征函[2017]16号建设用地批复,批准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2017年第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土地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6.8884公顷(其中耕地6.8105公顷,农村道路0.0663公顷,设施农用地0.011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批准的转用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地类和用途
该批次涉及3个地块,土地权属为栾城镇东关村、寺下村、高家庄农民集体,位于宏达路南侧、鑫源路北侧、柴武大街西侧。其中涉及高家庄村集体土地0.4713公顷(耕地0.4498公顷,农村道路0.0099公顷,设施农用地0.0116公顷。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被征收1号地块涉及栾城镇高家庄村土地0.4713公顷,属Ⅰ区片,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13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为100.3869万元,青苗补偿费为1.1074万元,地上附着物按照实际评估结果补偿。根据区两办转发的《关于在全县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的意见》和栾农财[2006]3号文件,该费用以转账方式拨付到栾城镇政府,由栾城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到被征地村委会及有关农户。
三、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员由高家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88211332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