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执行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置。指导协调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落实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查或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生态环境应急监测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履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市内相关义务。
11.指导、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12.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3.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