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负责人:米小红
地址:中方县城银杏路7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公电话:0745-2811197
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方县委办公室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方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方办发〔2019〕5号)和《中共中方县委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中方县县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中方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方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司法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中方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依法治县办)设在县司法局,接受中共中方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设县委依法治县办秘书组,负责处理县委依法治县办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县司法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市、县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县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依法治县工作,承担县委依法治县办具体工作。
(二)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指导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本级政府及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及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负责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负责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承办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县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或指导有关单位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项。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负责全县法治建设经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建设对外合作交流。
    (七)承担统筹规划全县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制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各乡镇、各行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负责县委、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法律顾问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本县公证机构。负责全县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和组织工作。
    (九)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司法助理员和基层司法所,组织调处民间纠纷。
    (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工作。
    (十二)指导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警务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物质装备,管理局机关和基层司法所的固定资产。
    (十五)指导全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督查督办;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局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简报、新闻报道、会务、文书档案、统计、机要、保密、收发、文印以及对外接待和协调联络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行政业务调研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应急管理、政务公开、项目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建设管理工作。
(二)法治调研督察与法治宣传股。开展全面依法治县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县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定本系统法治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和落实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负责拟定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拟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三)政策法规信访股。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清理、编纂等相关工作;组织司法行政法律政策理论调研;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内的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承办本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承办本局机关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工作、负责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并监督实施;受县人大、县政协委托参与有关司法行政规章的草拟工作,组织起草全县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的涉法涉诉及各类信访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负责本局的信访工作。
(四)社区矫正工作股(中方县社区矫正工作局)。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适应性帮扶和考核奖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社团组织工作;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帮教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五)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工作;承办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工作;拟定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制度并组织实施;办理县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或指导有关单位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项;负责全县行政应诉、承办相关的行政法律事务;承办或指导有关单位办理以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行政复议事项。
(六)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与规范性文件管理股。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行政执法的普通性问题;负责县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各部门及乡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负责指导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违法和相互矛盾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工作。
(七)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人民陪审员和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负责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组织、参与调处民间纠纷;负责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综合治理(含武装维稳、安全生产)工作。
(八)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工作;协助配合市局编制司法鉴定、公证和仲裁员名册并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联系指导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县法律援助中心)和县公证处。
(九)律师工作股。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及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负责全县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和组织工作。
(十)计财装备股。负责编制省、市、县拨付的司法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及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负责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枪支、车辆、通信等装备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各专项补助资金的计划分配;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与管理、行政后勤、安全保卫、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基建经费、司法业务经费、教育事业费;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和基本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一)政工室(警务室)。负责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办理局机关干部的考察考核、职务任免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职数管理以及干部调配与录用、劳资优抚、职称评审等工作;承担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和机关党组织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第六条  县司法局行政专项编制(含乡镇司法所)4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工室主任(副科级)1名;股(室)领导职数11名(可兼职)。
     第七条  县司法局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中方县司法局xx司法所,全局共设中方、桐木、泸阳、花桥、新建、袁家、铜湾、铜鼎、新路河、铁坡、接龙、蒿吉坪12个司法所。      
第八条  县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