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办发[2019] 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以下简称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为州生态环境局正科级行政派出机构,加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州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州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三)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指导协助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和州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拟定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五)负贵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管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由州生态环境局授权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和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
(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强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督促指导其履行生态环境领域的“一岗双责”。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划为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事项,从其规定并做好配合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和指导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二)完成州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协助永顺县委、县政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辖区内乡镇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核定行政编制5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执法局专职副局长1名。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五条 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