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专项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起草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协调处理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有关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落实减排目标。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拟订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监督检查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负责组织申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负责提出市级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排污口设置管理;牵头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和督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查全市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拟订并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
(十一)配合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拟订配合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组织落实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件的办理。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广生态环境示范技术、示范工程;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